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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但是信用信息在收集与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侵害金融隐私权的巨大风险。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查询未经授权、个人信用信息被冒用、个人信用信息失真、信息主体异议申请不通畅等问题都导致信息主体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金融隐私权。本文中的金融隐私权,是指权利主体能够积极主动支配和控制与自身财产、市场交易或其他能够其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金融隐私权是隐私权在金融领域内发展而来,它具备传统隐私的人格属性,同时金融信息能够很好地反映信息主体的个人金融资产状况以及信用状况,对于信息主体而言较为敏感,也是金融机构关注的客户信息,具有突出的财产属性。可以说金融隐私权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的有机统一,并且其财产属性较之人身属性更是日益突出。金融隐私权指向的是金融消费者以信用信息为核心的金融信息,因此在建设社会征信体系的背景下具有特殊的研究和保护意义。在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过程中,笔者提出通过完善金融隐私权的立法保障模式、界定金融隐私权的保障范围、强化金融机构保密责任、确立信息异议程序等途径以实现信息主体权益保障和信息共享之间矛盾的协调,在征信体系建设与金融隐私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