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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夫妻“忠诚协议”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现行法律未提供明确规范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司法界对此都存在极大争议,甚至有学者称夫妻忠诚协议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典型代表。对此,司法界的态度也不尽一致。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持的判决,上海、浙江等地法院则倾向于不予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最高法院对该问题仍然难以定夺,甚至也出现了支持忠诚协议的合法性与对该类协议不予受理两种态度。《婚姻法》虽然在立法上明确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由于立法者没有对该条款做出明确的解释,人们无法准确地理解其内容,这就使之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和实施该条款的具体程序。此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夫妻双方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维护婚姻稳定、寻求更有效的离婚救济实践,无疑亟需在理论上界定和司法实务中明确表态。但法学界对夫妻忠诚协议性质界定莫衷一是,司法界对其效力判断南辕北辙,最高法院对此也保持沉默,这种情况下,研究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衡平夫妻忠诚协议当事人的利益,矫正认识误区,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效力判断标准,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价值认知、性质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纠纷的顺畅审理,促进婚姻的和谐及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及类型。通过对夫妻忠实的历史溯源及对法国、德国、英美、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比较法考察,分析夫妻忠实作为法律义务的必要性,并界定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解析其类型。第二章探析了夫妻忠诚协议产生的原因。从法律上来看,主要是婚姻法调整的缺失;从社会背景来看,道德评判的乏力与忠实方权利保护、家庭稳定的需要导致了夫妻忠诚协议的产生。第三章通过法学界与司法界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不同态度的评述,分析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应属于包含着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论述了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婚姻伦理、意思自治、公序良俗、保护弱者等法的价值。第四章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了效力分析,认定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及可诉性,并提出了法官在审查该协议效力时应当注意的要点。第五章从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两方面,对规制夫妻忠诚协议提出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