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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异于官方金融的融资方式存在于我国金融体系当中,历史悠久。民间金融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采用金融抑制政策,民间金融难以进入国家监管的金融行业,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在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民间金融监管的空白。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主要是通过政策来实行。政策与法律相比,显然缺少稳定性与可预测性。国外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已有相应的法律和监管经验,这对于我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存在着民间金融主体地位“不合法”、不同位阶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差、民间金融执法的扩大化倾向这些问题。为了更好的发挥民间金融在我国融资体系中的辅助作用,克服其负面的消极影响,有必要建立符合民间金融特点的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以确保融资主题的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构建民间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着重点还得从金融法角度入手,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民间金融,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风险防范监管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确保发挥民间金融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