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起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全国不少地区就开始不断探索对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背景、人格特征的调查。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性文件,并最终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笔者以安徽省H市B区法院的调研数据为基础,分析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司法现实的影响,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约3万字。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由特定的社会调查主体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由社会调查员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撰写出专业的书面调查报告,为法官的量刑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简单的介绍了我国各地的典型社会调查模式。第二部分,介绍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B区法院的运行情况。主要对B区法院的基本概况、H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B区法院启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程序的范围、H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机构、社会调查员的选聘与管理、社会调查的过程、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与内容、社会调查报告的宣读情况、社会调查制度在刑事判决书上的体现等内容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分析了B区法院调研后得出的统计数据,尤其对不同年份的数据变化进行了着重分析。主要的调研数据有从2008年至2014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数量和人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数量及比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的数量及比例、未成年刑事案件适用社会调查程序的数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数量及比例以及适用社会调查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类型等。第四部分,介绍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B区法院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本部分以七个方面的内容论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B区法院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包括社会调查启动时间的滞后性、社会调查过程的艰难性、社会调查员的出庭于法无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简单且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无罪推定存在冲突、社会调查的作用难以体现以及社会调查过程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冲突。在介绍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B区法院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之后,同时也分析了导致其问题出现的原因。第五部分,通过第三、四部分数据的分析与总结,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良好运行必须坚持全面性、专业性、中立性的核心原则;必须明确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必须要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程序设置、完善社会调查员制度、规范社会调查的过程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过程。同时,也要将社会调查制度与相关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律师阅卷权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等)衔接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