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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4年第23届奥运会上,中国射击运动员许海峰获得了第一块奥运金牌,到现在的体育强国,中国的体育事业已经取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今年奥林匹克盛会在北京举行,必将带来中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契机,无论是从专业的体育竞技,还是业余的娱乐活动,体育运动已经成为人们健身、娱乐、交流的一种手段。不过体育本身的竞争性从未改变,有竞争就会有风险,尤其是为青年们所喜爱的高风险刺激性的比赛项目,其中的风险更是不言而喻。因此,赛场的人身损害纠纷也受到了体育人、法律人等等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对体育运动中出现的各种损害给予正确定性,如何合理分担运动中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援引何种理论予以抗辩等一系列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有关体育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导致法律不能很好的为体育运动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也不能很好的保护运动员以及其他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从宏观上对于体育比赛中的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加以论述,逐步展开,最后对我国的有关的体育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将民法通则中的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加以对比分析,又将他们同体育侵权进行比较,得出体育运动中的人身伤害侵权的行为的定义、一般特征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的了体育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笔者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谈及竞技体育中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另外,笔者还对学校体育运动的归责原则予以阐述。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体育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笔者从体育侵权的特殊性来说明了体育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依据体育比赛的项目来对参加者的过错认定进行分类说明。第四部分,着重对体育比赛中加害人的抗辩事由做了论述。包括自愿承担风险理论、受害人同意理论、比较过错和促成过失以及其他的免责情形,另外,援引了众多的法判例来说明几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第五部分中,笔者对请求权的行使做了简要的论述,同时说明了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内容以及赔偿的计算方法,还简要说明了笔者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观点。第六部分,作为主题的最后一部分,从审视了我国体育侵权方面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考察了欧洲只要几个国家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的体育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为保障体育运动的顺利进行和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提供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