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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但近年来,各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形势严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巧"。刑法依据各年龄段的未成年的身心特点及其我国的国情,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及其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本文对此将加以探讨。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概述。在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周礼》之中;在外国,最早可追溯至《十二铜表法》,之后每个时期的立法中均有相关的规定。综观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的年龄的划分有两分制、三分制、四分制之分。就我国而言,目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也有四分法、三分法,笔者倾向于四分法并阐述了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应坚持周岁的原则和行为时原则,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或结果跨年龄段,那么对其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均有区别。目前刑法学界及司法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改变有不同的声音,笔者认为应坚持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不应更改并阐述了理由。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范围。外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主要有列举式、概括式和个案认定式三种模式。我国在1997年刑法典,修改之前采用的是列举+概括式,之后采用的则是列举式。目前在我国争议较大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其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有的观点则认为只要是其实施的行为含有故意杀人等八种行为时,均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也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司法的混乱与尴尬,我认为我国立法的初衷是尽量限制相对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但只要是其实施的行为中含有故意杀人等八种行为的,仍应构成犯罪,但对其罪名的认定则以故意杀人等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八种罪名为准,不能突破。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作为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分为两大类:刑罚与非刑罚的法律后果,非刑罚的实现形式又分为非刑罚处罚方法和宣告有罪。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主刑及其附加刑中的具体问题笔者逐一展开讨论。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优先保护主义,首先考虑对其适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但我国目前对未成年犯罪人能适用的非刑罚处理方法较少,形式单一,亟待从立法上对此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