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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现代教育法治的核心和目的,同时也是判准教育法律正当性的重要维度。这个价值取向同样适用于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研究目的在于为评价和指引中国学前教育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理想图景”。本研究着重回答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保障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间接回答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与教育法律的关系问题。为此,从人权的视角出发,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置于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性视角之中,把哈耶克的无知观和分立的个人知识立场作为支撑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哲学基础,以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作为划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内容的理论依据,从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三条路径论证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本文综合吸收和运用了政治哲学、法学、人类学和教育学等多学科知识,在批判的基础上,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进行了综合研究。使用了文献法、文本分析法、比较法、历史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指的是个人权利在学前教育中的衍生,是0-6岁儿童应该享有的,要求家庭、社会和国家能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的基本学习机会及条件的自由或利益。教育权指的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等教育主体必须履行教养儿童的义务或职责。受教育权和教育权的关系受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所制约。受教育权是教育权的来源和前提,受教育权是教育权的意义和目的,教育权保障和服务于受教育权。哈耶克是二十世纪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西方自由主义的坚决捍卫者。他将默会知识、分散的个人知识和无知论作为论证个人自由和自发秩序的哲学基础,在自发秩序的基础上论证了社会秩序正当性的问题。从个人自由到整个社会秩序的进化和形成中间存在一个巨大的鸿沟,这个鸿沟就是社会中的人是如何“成人”的,这就是教育与人的关系。哈耶克的知识观论证的对象涉猎整个社会科学,因此,从这里出发,确定哈耶克的知识论作为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基础实是一个可靠的起点。在哈耶克的无知观视域中,隐形的儿童观比显性的儿童观更具支配地位,无知的儿童观比全知的儿童观更起着基础的作用。健全的儿童观是指导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观念基础。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基础包括国际公约中的权利宣言、权利公约和区域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各国宪法;教育基本法等形式。在“三大人权宪章”和《儿童权利公约》中,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属于推定权利。截至1989年,亚洲和欧洲国家的宪法里明确规定了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只有五个(朝鲜、越南、葡萄牙、俄罗斯联邦和中国)国家。因此,在这些国家中,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属于宪法基本权利。人权是普遍、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就学前儿童的身心特点来看,学前儿童的权利特性具有更强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因此,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从不同的角度上看分属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把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抽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一个权利束来看时,其本身又成了不同权利的集合。从三代人权来看,学前儿童受教育权首先是自由权属性,然后是社会权和发展权属性;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也具有福利权的性质。从健康权的角度来看,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包括自然分娩权、食物权、空间权和运动权等内容。其中,食物权在当下的中国更应凸显营养权的实质内容,对于刚刚分娩至半岁左右的婴儿来说,母乳喂养权是该阶段的主要权利。从学习权的角度来看,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分为接受在家教育权、接受社会教育权和接受幼儿园教育权。其中,接受幼儿园教育权按其发生的过程又分为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和学习公正评价权。学习机会权还可以分为就近入园权、选择幼儿园类型权和获得学生身份权。游戏权是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特别内容,也是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区别于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的重要标志。从理论上讲,任何概括性权利或子权利都可以进行无限的分解,但这无多大的实践意义。划分的底限是由权利所具有的内在限度和现实困境所决定的。教育权的实施就是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教育权分为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在学前教育阶段,三者之间的合理定位是,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居于优先地位,国家教育权居于辅助的地位,因为国家教育权派生和服务于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这种定位可从人权与国家的关系、传统中国的文化一心理结构和哈耶克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等方面加以有力的证明。家庭乃社会之基本细胞,父母养育和教养儿童系于天然之纽带,因此父母教育权乃自然之权利,这种权利不受制定法的剥夺和赋权,只受制定法之保护。任何权利都存在缺位或滥用的可能,因此其他权利的平衡和矫正就是必须的。在社会发展越来越复杂、社会分层越来越大的情况之下,国家和社会干预和扶持教育成为必然且重要。社会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不能以侵犯父母教育权为前提,其干预和控制的唯一理由就是出于保护学前儿童接受教育的自由。作为自由权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须要国家履行消极义务即可,作为社会权和福利权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须要国家和社会履行积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