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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轨,当前中国宏观经济的复杂性进一步加深,而社会结构的变动又滞后于经济结构的变化,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冲突、矛盾、纠纷频发,而相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也倾向于多元化。普通老百姓的法制意识也随着普法工作以及国民整体文化素质提升而不断增强,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不断弱化,人们更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救济自己受损的权利,故而导致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法院、法官的工作日渐超负荷,而民众“诉难、诉累”的问题却不断被提出,司法资源不足的难题日渐凸显。习近平多次指出,要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十八大以来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初见成效,四项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即司法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改革、人财物省级统管、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基本落实。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充分运用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最大程度释放出紧缺的有限司法资源具有的效能,为更多人提供所需的司法保障已成为社会焦点问题。
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工作报告看,诉讼的大部分案件是民商事案件,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能促使人们形成稳定的心理预期,进而对人们的交往以及经济行为产生影响,并对人们履行合同和保护知识产权有重要作用,此外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直接影响着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行,而民事司法成本的控制是不同阶层的人都能享受权利救济的关键保障要素,所以,不管是对民众权利救济,或者是更深层面的司法体系运行,民事司法成本的控制均具有重大意义。
国内法学学者对于司法成本的研究,角度上主要从国家层面入手,思路上主要从节约入手,成本的分析以经济成本为基本考量。对个体诉讼策略选择对司法成本的影响关注较少,且解决方案过于单一。本文试图构建一个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多学科交叉视角下的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研究框架。从国家、法院和当事人层面入手,关注当事人诉讼策略选择对司法成本控制的影响;对于司法成本的控制不仅从节约入手,还通过对司法改革成果的应用,寻求成本分担和能动司法技术性考量等多种路径优化。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1)民事司法成本的内涵及成本控制的标准;(2)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路径及影响因素;(3)民事诉讼主体的策略选择;(4)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困境及解决方法。
本文在导论中说明了选题的缘起、要解决的问题及具体方法,预期实现的效果。司法资源缺失、纠纷频发、起诉难、判决及执行迟延、当事人因经济原因难以获得司法救济等等问题与矛盾正反映出我国当前民事司法诉讼的窘境,而法经济学对于司法成本的研究由理论层面为民事司法成本控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一章简要介绍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内容,阐述了司法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本轮司法改革的成就对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影响。本章对本文最重要的概念司法成本进行了分析,对司法成本、诉讼成本、审判成本等几个相近概念进行了辨析,并指出了司法成本概念研究的趋势,效率是成本紧密关联的概念,本章对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民事司法成本的控制的评价标准:效率、正义,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还确定了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国家司法制度设计、法院审判程序完善、法官素质、当事人诉讼策略选择等方面,为后面章节的完成确定了脉络。
第三章从国家层面对民事司法成本控制进行了探讨,分别从法院、法官、民事诉讼程序完善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法院效率不高是导致司法成本较高的主要原因,而其根源则包括法院内外部体制的行政化、优秀法官的缺乏、法官个人效用和法院效率目标的冲突等方面;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则包括诉前程序、一审程序、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完善。
第四章从当事人的视角对民事司法成本的控制进行了研究,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偏好和诉讼策略都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影响当事人采取和解这种成本较低的非诉纠纷解决方案的因素有很多,除了当事人可能支出的诉讼成本,对案件相关信息的认知与掌握程度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具体涵盖有: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对另一方情况的掌握等。
第五章则指出了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另一种思路:多元分担,本文将民事司法成本进行解构,从而为其分担找到一个合理化的路径。本文将民事司法成本的分担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分担,这种分担并非单纯的增加国家司法投入从而减轻个体负担,而是致力于找到两者的平衡点;第二个层次的分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分担,以公平正义为导向,兼顾调节功能;第三层次的分担则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以及社会组织的分担功能;共同促进司法体系和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对民事司法成本控制与能动司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本文对我国能动司法的具体涵义进行了明确,我国能动司法的重要职责就是增强诉前和诉后干预,一方面通过“调解”、“法官进社区”等方法提前化解纠纷,降低人们诉讼成本;另一方面通过诉后干预,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福利的提升,是契合民事司法成本控制最终诉求的。此外,本文对能动司法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剖析,能动司法扩张了法院和法官的职责,使得法官、法院面临更加沉重的负担,如果法官具体实施环节缺乏合理性会导致法院具有的权威性受损,而且过度调解也会影响诉讼的效率。所以,在对能动司法保持足够关注的情况下,须考虑个案效率与社会效率之间的平衡以及与司法克制的平衡。
本文的不足在于:对于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研究需要多学科的交叉运用,比如司法成本概念的确定,除了涉及法学、还会涉及经济学,而社会治理向来就不是依靠法学可以解决的,管理学和政治学的知识必不可少,学科概念上短时间难以融会贯通,对一些概念的把握上尚有欠缺。民事司法成本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复合型的概念,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对于民事司法成本的控制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主体、多种行为交互影响,且各主体的行为与其他主体相关联。因此,导致本研究必然面临“挂一漏万”的状况。
本文是以民事司法成本为对象由理论层面展开框架性分析,因而部分内容的研究存在缺乏深度探讨的问题,譬如:未深入分析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应用,文章结构尚需进行调整,逻辑结构的严谨性不足。此外,本文以理论研究为重心,在实证分析方面相对缺失,且开展的实证分析仅涉及少量数据。
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工作报告看,诉讼的大部分案件是民商事案件,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能促使人们形成稳定的心理预期,进而对人们的交往以及经济行为产生影响,并对人们履行合同和保护知识产权有重要作用,此外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直接影响着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行,而民事司法成本的控制是不同阶层的人都能享受权利救济的关键保障要素,所以,不管是对民众权利救济,或者是更深层面的司法体系运行,民事司法成本的控制均具有重大意义。
国内法学学者对于司法成本的研究,角度上主要从国家层面入手,思路上主要从节约入手,成本的分析以经济成本为基本考量。对个体诉讼策略选择对司法成本的影响关注较少,且解决方案过于单一。本文试图构建一个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多学科交叉视角下的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研究框架。从国家、法院和当事人层面入手,关注当事人诉讼策略选择对司法成本控制的影响;对于司法成本的控制不仅从节约入手,还通过对司法改革成果的应用,寻求成本分担和能动司法技术性考量等多种路径优化。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1)民事司法成本的内涵及成本控制的标准;(2)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路径及影响因素;(3)民事诉讼主体的策略选择;(4)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困境及解决方法。
本文在导论中说明了选题的缘起、要解决的问题及具体方法,预期实现的效果。司法资源缺失、纠纷频发、起诉难、判决及执行迟延、当事人因经济原因难以获得司法救济等等问题与矛盾正反映出我国当前民事司法诉讼的窘境,而法经济学对于司法成本的研究由理论层面为民事司法成本控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一章简要介绍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内容,阐述了司法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本轮司法改革的成就对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影响。本章对本文最重要的概念司法成本进行了分析,对司法成本、诉讼成本、审判成本等几个相近概念进行了辨析,并指出了司法成本概念研究的趋势,效率是成本紧密关联的概念,本章对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民事司法成本的控制的评价标准:效率、正义,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还确定了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国家司法制度设计、法院审判程序完善、法官素质、当事人诉讼策略选择等方面,为后面章节的完成确定了脉络。
第三章从国家层面对民事司法成本控制进行了探讨,分别从法院、法官、民事诉讼程序完善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法院效率不高是导致司法成本较高的主要原因,而其根源则包括法院内外部体制的行政化、优秀法官的缺乏、法官个人效用和法院效率目标的冲突等方面;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则包括诉前程序、一审程序、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完善。
第四章从当事人的视角对民事司法成本的控制进行了研究,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偏好和诉讼策略都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影响当事人采取和解这种成本较低的非诉纠纷解决方案的因素有很多,除了当事人可能支出的诉讼成本,对案件相关信息的认知与掌握程度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具体涵盖有: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对另一方情况的掌握等。
第五章则指出了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另一种思路:多元分担,本文将民事司法成本进行解构,从而为其分担找到一个合理化的路径。本文将民事司法成本的分担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分担,这种分担并非单纯的增加国家司法投入从而减轻个体负担,而是致力于找到两者的平衡点;第二个层次的分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分担,以公平正义为导向,兼顾调节功能;第三层次的分担则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以及社会组织的分担功能;共同促进司法体系和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对民事司法成本控制与能动司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本文对我国能动司法的具体涵义进行了明确,我国能动司法的重要职责就是增强诉前和诉后干预,一方面通过“调解”、“法官进社区”等方法提前化解纠纷,降低人们诉讼成本;另一方面通过诉后干预,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福利的提升,是契合民事司法成本控制最终诉求的。此外,本文对能动司法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剖析,能动司法扩张了法院和法官的职责,使得法官、法院面临更加沉重的负担,如果法官具体实施环节缺乏合理性会导致法院具有的权威性受损,而且过度调解也会影响诉讼的效率。所以,在对能动司法保持足够关注的情况下,须考虑个案效率与社会效率之间的平衡以及与司法克制的平衡。
本文的不足在于:对于民事司法成本控制的研究需要多学科的交叉运用,比如司法成本概念的确定,除了涉及法学、还会涉及经济学,而社会治理向来就不是依靠法学可以解决的,管理学和政治学的知识必不可少,学科概念上短时间难以融会贯通,对一些概念的把握上尚有欠缺。民事司法成本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复合型的概念,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对于民事司法成本的控制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主体、多种行为交互影响,且各主体的行为与其他主体相关联。因此,导致本研究必然面临“挂一漏万”的状况。
本文是以民事司法成本为对象由理论层面展开框架性分析,因而部分内容的研究存在缺乏深度探讨的问题,譬如:未深入分析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应用,文章结构尚需进行调整,逻辑结构的严谨性不足。此外,本文以理论研究为重心,在实证分析方面相对缺失,且开展的实证分析仅涉及少量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