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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实现程序是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内容之一,主要解决船舶转让前后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受偿问题。通常会让人误以为这一程序着眼于船舶优先权人利益的保护,这使得在实践操作上屡屡出现过分保护船舶优先权人利益而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现象。本文从诉讼法的角度对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维护程序上船舶优先权人以及义务人、原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多方主体利益的平衡,实现程序公正并兼顾其实体利益。内容涉及到诉讼程序,既包括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不同的诉讼模式对船舶优先权实现的不同效果,也包括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撤销之诉等多种诉讼类型对船舶优先权实现的不同影响;同时涉及到非讼程序,包括作为船舶优先权实现的重要手段—船舶的扣押和拍卖在船舶优先权实现程序里的不足,优先权催告程序、海事责任限制程序、破产程序等相关程序与船舶优先权实现衔接部分的探讨,以期望尽可能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考。 首先本文从历史渊源视角和英美两大法系视角纵横向介绍船舶优先权的渊源,以程序法的知识论证船舶优先权程序性和实体性、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分歧,引入英美法系下对物诉讼以并对其理论支撑进行说明,思考我国引入对物诉讼的优劣势;其次,在分析对物诉讼后针对我国的对人诉讼作为船舶优先权实现的诉讼形式,论述对人诉讼下不同诉讼类型对船舶优先权人的影响,探讨诉讼当事人以及利益相关人的诉讼地位谋求各方的利益平衡。再次,不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然伴随着船舶的扣押,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里行使船舶优先权扣押船舶作为对物诉讼标志,我国在对人诉讼里行使船舶优先权扣押船舶仅仅意味着诉讼保全,本文针对船舶扣押背后不同的意义探讨我国船舶扣押理论和实践的矛盾之处,并对实践中不同扣押方式的优势和局限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以求不同扣押形式结合提出合理建议;另外,紧接船舶扣押之后的保全程序里本文挑选船舶既无法拍卖也无法释放问题,拍卖程序与船舶优先权确权程序脱节的法律漏洞,探讨有限度的申请拍卖当事人扩张,对拍卖程序与船舶优先权确权诉讼衔接提出部分猜想和建议;最后,船舶优先权实现程序并非封闭程序,本文介绍催告程序、海事责任限制程序、破产及破产重组程序,针对船舶优先权实现和这些程序的关系进行论述,探索和分析其法律规定之立法目的之所在,以求更好的促进船舶优先权和其他权益的公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