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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名称又称地理标志,它是指能够指示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国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个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一种区别性标记。它的概念有一个历史形成的过程。本文采纳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中的定义。我国修订后《商标法》增加了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内容。保护原产地名称也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要承担的义务。 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概念,善于利用它,将对农业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定作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不是一个农业强国,主要原因就是缺少农业名牌。原产地名称往往经历了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检验,本身就是名牌产品。充分利用原产地名称是加速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严格保护原产地名称,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继承继承人类文化遗产以及保护自然资源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这方面的问题十分严重。而且,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立法都相对滞后,使得原产地名称保护在我国无论是从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来说,都是一个新课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些国家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方面有上百年实践和理论的总结。不同的国情使得各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采用了不同的方式。目前最主要的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是通过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二是通过特别法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三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四是混合立法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在建立原产地名称保护体系的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尤其是同我国有着许多相似点的法国的经验。 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已经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我国目前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尚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如何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成果,以最小的资源投入形成完善的原产地名称保护体系应是我们思考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