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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的确立,刑事和解协议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根据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情况不难发现,刑事和解协议在实务中是作为一种证据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的。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将刑事和解协议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下,我国关于刑事和解协议的立法并未明确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角色,理论上关于刑事和解协议证据角色的研究和规则的探究也比较少,理论体系并未得到应有的构建。这种立法和理论上的先天不足,给我国司法实务中对刑事和解协议的证据化使用带来了困惑,导致了实务中的不规范、不统一,甚至违法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基于我国目前关于刑事和解协议的立法、实务和理论上出现的问题,本文拟在证据法学的视角下来分析和界定刑事和解协议的证据属性,同时探究刑事和协议作为证据运用的相关证据规则。 第一部分为刑事和解协议的概述,主要内容为具体介绍刑事和解协议的概念、法律属性、特征,同时对刑事和解协议的立法进行剖析,以了解目前我国理论中刑事和解协议存在的语境,以及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为刑事和解协议理论争议和实践状况。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的理解必须对刑事和解协议的理论体系进行全面的了解,同时分析其中存在的分歧点,目前我国关于刑事和解协议的理论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契约属性下的性质、效力类型、刑事效力三个方面,从这些理论争议中可以看出,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的证据属性理论上的研究仍然存在很大的空间。同时,刑事和解协议的证据属性来源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的证据化使用,这种证据化的使用经过了一个探索、发展、角色转化和形成的过程,是对刑事和解协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方式的有意义的探索,但是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协议表述不统一、不重视审查和认可程序、协议证据化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第三部分为对刑事和解协议证据属性的界定和分析。在证据法学的视角下,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形成过程和实体特征进行分析,揭示出刑事和解协议本身所具有符合证据法上证据定义的内涵。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刑事和解协议在属性上可以归属于量刑证据的范围之内,其证据属性与其本身的契约属性并不冲突,两种属性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四部分为刑事和解协议证据规则的探究。主要从刑事和解协议作为证据使用的取证、举证、证据能力认定、证明力的考量四个方面来进行,综合前三个部分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的理论、立法、实践等问题的分析,具体阐述了笔者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的证据运用规则的分析和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