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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诞生,从1985年以“中国东方基金”的推出为标志,已经走过了二十个春秋。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基金业也逐步从老基金时代、封闭式基金发展阶段发展到了现今的开放式基金发展阶段。近几年中基金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发展速度更是惊人。虽然基金业无论从规模还是从品种创新上看,近些年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从近些年中从市场中时而不时所暴露出的问题仍使我们感到基金治理仍然是在基金业的发展道路上不可回避的问题。应该说我国对于基金治理是相当重视的,从 1997 年之前不规范的老基金,到从 1997 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出现的新基金,再到 2002 年至如今的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快速发展,都是我国在基金业发展道路上不断探索的表现。尤其 2004 年的《基金法》及相关细则的出台后从法律层面上对基金业的发展与治理奠定了制度保障。另外,我国在微观层面也在对基金治理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与有益的尝试,如在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的安排方面从过去的一股独大到现在的以均分股份为主;董事会中建立独立董事的法规规定;公司构架中督察员的设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出强等等。但总体来看,在我国的基金业治理中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制约着基金本身的发展,限制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所以,对该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与探讨是存着一定价值的。本文的出发点是从基金契约所具有的特性出发,从其对契约治理效率的影响入手进而分析到对于整个基金治理所带来的问题。结合于我国的现实实践及相关法律的现实规定分析在我国基金业治理中现存的问题,并对治理措施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全文共分四章,主要观点如下:第一章,分析了基金契约的特性及由此所带来的治理问题。第一节分析了基金契约的特性,指出正是由于其本身所继承的信托特性,2决定了其在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方面具有先天性的缺陷。基金契约这种先天性的不完全性对基金契约效率带来了负面的影响。第二节从公司理论入手,认为由于企业是契约的扭结,契约治理在公司中就是表现为公司治理。由于基金业本身的特性,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信息非对称现象在基金业中表现更为突出。以企业中控制权的分配理论为基础,认为基金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使基金资产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在管理者与持有者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第二章,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含义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现状。第一节首先简介了公司治理理论,通过对主流的三种公司治理理论的分析,及我国现实的经济环境现状,本文认为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应以中小投资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第二节解析了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含义。具体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一般性框架;基金契约关系治理的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公司型基金治理与契约型基金治理;基金关系治理与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仅着重于狭义的基金治理,即内部治理。第二节介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的现状。以 2004 年 6 月 1 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及相关配套细则为基础,介绍了基金发起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存在的问题。本章共分六节,着重分析了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中存在着以下六个问题:基金持有人不能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基金托管人监督的软弱性;发起人与管理人重叠问题严重;基金管理人缺乏自律;基金中激励机制的缺失;基金中声誉机制的缺失。针对每一个问题的成因、在现实中的表现及对基金治理所带来的影响都进行详略不同的分析。认为第一个问题主要是由于持有人参与成本与收益的非对称所引起,解决思路该是从降低持有人的参与成本入手;而对于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不到位、发起人与管理人的重叠问题严重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现存的法律法规所致,解决思路是一方面在法规上进行明确,另一方面要加强这两个市场的3竞争性;对于后三个问题分析的较为详细,对其所涉及的问题,比如:基金管理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基金管理人行为问题、基金公司市场地位与内部控制问题等;绝对产生契约与相对产出契约的薪酬安排比较等;声誉机制的作用,产权结构、公司规模与时间视野、政策管制对声誉的建立的影响等都有进行了分析与介绍。第四章,思考我国改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一些措施。第一节基于目前的现状,针对前述基金内部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优化措施。包括:在法律上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治理中的监督作用;适当放宽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降低基金托管人的参与门槛,建立退出机制,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公司的市场压力;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应持有一定股份基金单位;探索有效的基金管理人激励制度。在法律上明确相关当事人的地位应该是一具有基础性质的措施,只有在法律上对其加以明确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