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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是社会生活中最具多发性特征的一种纠纷,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运用ADR机制解决纠纷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当前,我国家事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发展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其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作用的发挥。故在比较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构建我国家事纠纷的ADR机制十分必要,并且在家事审判领域引入法院附设ADR机制有利于未来在其他民事纠纷领域推广A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