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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投资机构化的趋势的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主体地位越来越得到强化,伴随这种趋势的是机构投资者对待公司的事务由消极主义的态度开始向积极主义转变。在英美国家,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主义策略对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产生了很大的作用。而在我国,由于机构投资者受到多方面的限制,还没有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鉴于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机构投资者在我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以发挥机构投资者的功能。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发展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经验的考察,结合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和机构投资者的相关现状分析,探讨了建立机构导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机构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制度设计。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机构投资者对参与公司治理态度分析。首先界定机构投资者的内涵和特征,然后考察主要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态度,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以及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为的作用。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现状及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行分析。主要先分析了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类型,市场规模和影响力,以及我国机构投资者对参与公司治理的态度、参与实践与作用。认为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多元化发展,建立机构导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完全可行的。第三部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建立机构导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必要性。首先分析了我国股权结构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匹配,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带来公司治理结构很大的缺陷,进而提出要建立机构导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作为矫正策略。第四部分是对提高机构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制度设计,主要是放宽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完善公司法制,保证机构投资者便利地行使股东权利;强化机构投资者的受托义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赋予小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权等相关制度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