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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与第三人的财产权益立法平衡问题不仅关系到婚姻与家庭的和谐、稳定,还关系到市场秩序、社会稳定及市场交易安全。我国《婚姻法》应当以有利于婚姻和社会稳定为目的,尤其应当立足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夫妻的财产权益,但由于立法者对婚姻家庭立法目的认识的偏差,婚姻法与普通财产法立法目的不同以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规定不成体系等原因,导致对夫妻和第三人财产权益立法失衡,婚姻家庭立法目的有所偏离。我国婚姻法如何对夫妻与第三人财产权益及交易安全与所有权保护进行立法平衡,其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编纂民法典、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讨论之中,研究夫妻与第三人财产权益立法的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民法典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提供立法的思路和建议。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案件检索统计分析,探寻夫妻与第三人财产权益立法失衡的现象,研究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与第三人财产权益立法平衡的目的和意义,探究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与第三人财产权益立法平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梳理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与第三人财产权益立法平衡的现状及立法失衡的表现,分析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与第三人财产权益立法失衡的原因及立法失衡造成的危害性,考察域外对夫妻与第三人财产权益立法平衡的积极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婚姻法夫妻与第三人财产权益立法平衡的建议,明确立法平衡的标准和方法,针对我国婚姻法立法失衡的表现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如规定夫妻以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时承担有限责任、完善相应的举证规则、设立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公示制度、完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中增加“但书”条款、补充规定夫妻财产登记制度、补充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撤销权及完善追偿权规定、确立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原则和方法、规范夫妻共同股权登记制度和股权价值评估机制、规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后股权转让方式、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后股权转让的指定购买权等。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相关制度和规定,从而对夫妻与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更好地进行立法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