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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是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完善的收养法律制度有助于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推进家庭的完整、和睦与良性发展,有助于实现收养秩序的稳定,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收养法》1999年修正后到今年又是12年的时间,我国收养法律制度滞后于社会发展,已经凸显了许多不适应之处。特别是汶川地震给我国收养制度带来了强烈冲击,引起了社会上对收养制度的思考。在这样的国情下,收养法律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学习收养法律制度的理论知识、了解国际趋势以及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比较分析中外收养制度之后,发现我国现行收养法律制度在实质条件、形式条件、收养程序、解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经过研究分析,我国现行收养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的要求高,必须年满三十岁以及无子女;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可以被收养,但是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被涵盖;随着独生子女占人口比重越来越大的老龄化社会的逐步到来,老年人收养成年人的需要已经存在,而依照现行法律不能收养成年人;收养的成立采用形式审查不能保证实质上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没有试养期、转送养制度;涉外收养的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程序上复杂不够详细;忽视了未成年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收养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太苛刻;收养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法却没有民事法律责任;收养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等等。本文通过分析相关理论知识,比较分析中外制度以及结合我国国情,认真分析了我国的缺陷,阐述了缺陷造成的后果,并针对现有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放宽收养成立条件,允许收养14岁以上未成年人以及不完全收养成年人,降低夫妻收养的年龄要求;建立实质审查制度,先进行形式审查,再由民政部门进行实际考察,最后由法院以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方式对是否通过审查做出判决;建立试收养期,规定收养3岁以上未成年人时应当试收养一年,以便加强双方的心理适应、情感交流以及方便考察是否准许收养成立;规定转送养制度;细化涉外收养的规定,明确涉外收养的适用法律,简化程序,完善涉外追踪调查制度;完善追踪监督制度,加强收养成立后的监督;赋予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请求法院解除收养的权利,增加收养人可以提前解除收养的条件;增设泄密、弄虚作假以及私自收养的法律责任;增设收养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本文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收养制度概述。该部分首先是简单介绍了收养的定义和特征。其次,分析收养的产生、演变以及现代收养立法的共同发展趋势。此部分是从宏观上对收养予以介绍为下文铺垫。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并分析我国收养制度的特点和作用。同时根据现代收养立法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现行收养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对我国收养法律制度完善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第三部分为我国收养法律的现存缺陷分析。本部分对收养法律制度中若干重要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立法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后果,并与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必须完善的结论。第四部分为我国收养立法的完善。主要是针对本文第三部分中我国收养法律的现存缺陷,提出完善的对策并论证了相应的措施等。通过对收养成立条件、程序、解除条件和法律责任这些方面加以完善收养立法,相信收养法律制度一定会更好地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为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作出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