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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之前,世界各地对土地的利用大多只停留在地表。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城市的集中、人口的密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对地表进行利用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于是人们开始谋求对土地的分层利用。一些发达国家的地下利用实践证明,土地的有效利用不仅可以缓解土地供需之间的矛盾,同时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途径。从此,投资者掀起了地下开发利用的热潮,而这一现象同样地出现在我国的一些发达城市。在我国各地地下开发利用迅猛发展的同时,立法的滞后带来了实践的困难重重,文章通过对我国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探究为实践提供指引。文章引言部分从现有关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论研究、立法现状、实践现状三个方面对我国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分析,指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究。目前我国理论界以及立法上对此概念的称谓以及内涵界定上都存在差异。文中指出采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称谓比较恰当;而对于此概念的内涵则从客体特质、客体范围、权利性质以及利用目的等方面进行把握,指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系指权利人利用地表之下一定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对土地地表之下一定范围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文中通过相关概念之间的比较认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二者只有量的差别并无质的不同。关于目前我国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客体不明确问题文中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文中认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最初主体为国家。而针对该权利客体不明确问题,文中从其客体范围受制于公法和私法两方面因素出发,建议可以依合同或者依规划两种方式来确定该权利的客体范围。此外,文中还就该权利的内容作了简要分析。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体论部分,包括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消灭和公示。文中指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可以是出让、划拨、转让等方式。而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时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并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但就是否需要征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这一问题,文中是持否定态度。此外该部分还探析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主要原因和法律效果。此部分最后通过比较法指出我国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面界址和竖向界址都应进行明确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