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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理论上源于对法律安定性的要求,它是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协调的结果。本文论述了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内容,这是一部规范我们各级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也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因此,行政许可法的制订和实施还没有现成的、成熟的经验可以让我们借鉴,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不断的探索和完善,这是不同于以往任何一部法律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客观情况。当然,在实践过程中,从属于行政法部门的《行政许可法》在制订和实施的过程中必然要受到行政法原则的指导,以更好的体现出制订该法的价值取向,弥补法律制订中的疏漏,协调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本人认为这是建立信用政府过程中关键的一步。 我国已经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其目的正是要规范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更好的保护起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作为行政法原则之一的信赖保护原则,其出发点就在于限制政府行为的随意性,督促政府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保护公民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因而,我们不难看出,信赖保护原则对于行政许可法的制订和实施有着固然的指导性价值,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方面,将会有助于更完善的保护起公民的利益,并有助于诚信政府的构建。可喜的是,在我国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已经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了信赖保护原则,尽管在有些方面体现的还不是特别充分、完善。这表明我国行政法治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由于我们对信赖保护原则还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使得我们目前还无法自觉而又全面地运用信赖保护原则。本文写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同时,更多的是希望信赖保护原则及其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