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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保护问题,是当前中国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的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改革二十年来,企业国有资产在年均增长速度达二位数的同时,也呈现出加速流失态势.国有资产不仅流失量巨大,而且使有效益低下,企业闲置资产大量存在.这种状况从产权的角度来分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法人地位不确立,两极分而不离,造成国有产权主体的经营权责不明.其二,产权收益标准不规范,产权无偿转移,造成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低下.其三,国有产权目标设置上体现出强烈的政府偏好.要对企业国有产权施加积极人保护,首先要对其内在规定性和外在特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内在规定性表现在企业国有产权的不可移易性即剩余索取权不能自由转让和流动,以及企业国有产权的国家(政府)代理性.外在特征主要是:企业国有产权保护建立在社会共同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企业国有产权保护的专人负责与众人维护相结合,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企业国有产权施以有效保护,必须明确产权保护的主体、对象范围、目标和方式.企业国有产权保护的主体是一个复合主体,由国家(政府)、企业法人、职工劳动者和全体人民共同组成.保护的对象是全体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保护的范围是竞争性、盈利性产业和行业,保护的目标是国有资产保值基础上的增值.保护的方式是动态发展性保护,以与传统的静态保护方式相区别.任何经济制度措施都是凭籍其内在机制来保证运行效率的.企业国有产权保护机制主要由四大子机制来维系,它们是:法律保护机制、行政保护机制、经济保护机制和意识形态监护机制.这四大子机制的功能互补和有机统一,将保证企业国有产权保护的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