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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单靠法官的力量已经不能完全理解诉讼中的一些复杂的技术事实。因此,作为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对诉讼中技术性问题的认定至关重要。但是任何单一的制度都有局限性,鉴定制度也不例外。特别是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审理技术难度大,再加上我国现行的鉴定制度在进行技术性问题认定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因此,开始设想突破现行的鉴定制度,扫清法官在认定复杂、技术性案件方面的障碍。为此有必要引入这个新的制度: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促进法官对事实的认定,降低成本,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由于专家证人制度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作者在结合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技术性强的特点,以点论面,并以此为着眼点提出必须全面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从我国的现实状况看来,相关部门已经高度重视专家证人制度的作用,在有的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启用专家辅助人的机制,通过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帮助法官对案件相关技术性问题的了解,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合理的认定。本文既从宏观上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又对当前我国鉴定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探讨,并纵观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建立和完善进行了思考。从文章的内容来看,本文首先阐述了知识产权纠纷、专家证人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主要分析了以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作为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切入点的原因。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对专家参与到诉讼中有巨大的需求;第二章,作者在总结我国知识产权专家证人制度理论研究现状基础上,对专家证人制度和普通证人制度、鉴定人制度进行了辨析;作者认为专家证人拥有不同于鉴定人和一般证人的特点,专家意见拥有证据性的特点,更便于法官对专家意见的采纳。文章第三部分对域外和港、澳、台地区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介绍了他们关于专家证人的选任、资格、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并进行总结,总的来说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并在推动案件事实的认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外一方面,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有专家证人的相关立法,相对来说作为主体部分的大陆地区在专家证人方面立法却是粗略的、简要的,存在着很大的空白。我国虽属于大陆法系,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且基于现行鉴定制度的落后性,我们非常有必要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前提下借鉴域外和境外的专家证人制度,去其糟柏,取其精华。所以,在分析第四章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为基础的情况下,本文最后从专家证人的选任标准、管理、参加诉讼的方式、专家证人的退出和救济机制四个方面就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进一步落实和部署,专家证人制度必将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