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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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颁布之前,仅在《继承法》中规定了胎儿的继承利益保护。依照《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即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胎儿因未出生而无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但《继承法》又赋予了胎儿继承利益,这就造成胎儿享有继承利益却不是权利主体的矛盾,在法律体系上形成了冲突。在此情形下《民法总则》第十六条应运而生,其赋予了胎儿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列举了胎儿享有的两种胎儿利益即继承权和受赠与权,且用“等”字为胎儿利益的法律发展留下了空间,这是我国民法的进步,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的进步。但是,没有包罗万象的法律制度,只有千变万化的现实社会,所以该条文依然存在有待商榷和完善的问题,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依然值得梳理、研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关于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的民事法律规定、列举司法实践中有代表性的案例、详细阐述胎儿利益保护地现状与不足,在此基础上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现有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对胎儿利益保护中有关争议问题进行详细且深入地分析研究。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语三个方面构成,其中正文包括五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胎儿利益保护的概述。该部分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一是胎儿及胎儿利益的概述,分别从法学和非法学角度定义胎儿的概念,并深入分析了胎儿利益的内涵;二是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并分别从法治社会发展、人权关怀、胎儿侵权现状三个角度进行论证。第二部分是简述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针对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论,对三种民事权利能力学说进行了简单介绍,分别是绝对的全面权利能力说、相对的全面权利能力说和部分权利能力说,并对我国采用折中模式保护胎儿利益进行了理论分析;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该部分包括立法上的现状和司法上的现状。在法律规定方面,目前我国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民事法律规定主要有:《民法总则》、《继承法》、《婚姻法》,重点对《民法总则》规定的胎儿利益保护的内容进行阐述;在司法实践上,本文主要列举了两种类型的胎儿侵权案例,一是关于胎儿遗产继承权的案例,二是关于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案例,包括抚养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简单介绍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态度。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不足,也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剖析。在立法方面的不足有:一未赋予胎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未规定胎儿行使权利的具体时间时;三是未明确胎儿享有特殊的诉讼时效;四是未规定胎儿侵权案件中应适用的举证责任。在司法方面的不足主要是:司法裁判依据不统一、胎儿行使权利的主体不明、列举的胎儿利益范围过于狭窄。第五个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建议,针对从立法上和司法上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立法上:胎儿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从受胎之日起可行使权利、胎儿利益保护应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胎儿利益保护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司法上,建议最高法发布胎儿利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明确胎儿行使权利的主体、扩宽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提升法官的办案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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