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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近代民法相比,现代民法的物质基础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世纪是一个矛盾空前激化和各种严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世纪。技术的进步带来了商品经济的极度繁荣,随着产品制造上的复杂化、规模化,商品销售上的多无化、频繁化和国际化,一般的消费者对于商品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瑕疵,越来越不易预见和识别,更使其在交易中处于社会弱者和严重不利的地位。为了特别规制出卖人的行为,在现代民法体系中,仍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这一古老的制度,以发挥其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独特的价值与作用。 出卖人的担保责任,分为对于权利的瑕疵担保与对物的瑕疵担保。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或特别保证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按照罗马法,掌管市场事务的司市为奴隶买卖和家畜买卖颁行了一项为“司市谕令”(Adile)的规则,根据该规定买卖标的物在品质上有瑕疵时,买受人可以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或减少价款之诉并可在一定的场合主张损害赔偿。本文第一章对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与种类,有关担保责任的特约及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根据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概括论述,以使读老对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问题有一总体的把握。 国内对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已有系统的研究,而有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研究却才刚起步。本文主要针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一尝试性研究。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及与此相应的追夺诉权。罗马法关于追夺担保责任已在十二铜表法中作了规定,渊源为按察官诉权。在罗马法,买受人受占有移转之物权,被第三人追夺时,发生此担保责任。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被近代大陆法系的各国民法所继受。经意大利加强为防御义务,法国民法典规定为出卖人防止追夺的义务。与上述立法不同,在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上表现为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日本民法典的规定与德国民法相类似,台湾民法亦仿德瑞之例,规定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权利之义务。英美法有与大陆法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机能相似的制度,英国《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卖方要有权出售买卖标的物并保证货物没有负担与买方能安宁占有。本文第二章对各国民法上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了比较研究,以借鉴外国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权 法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 出卖人的权利腔疵把保雳任研究 利暇疵担保贡任制度。 由于各国的经济状况与法律传统的不同,在权利暇疵担保责任的理论 构建上,各国的立法例存在分歧。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归纳出权利暇疵担 保责任制度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对我国权利假疵担保贡任制度的构建亦有 借鉴意义。本文第三章阐述了权利暇疵担保责任的一般理论,对权利瑶疵 的存在类型,权利暇疵担保责仔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进行了系统研究。 对于买受人善意的断定,一直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本章对此作了细致的 论述。本章亦对极难把握的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比较研究,井对有关请 求权的期间限制及消灭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第四章提出了权利暇疵担保责任与善意取得的关系问题。本章先 概括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古代法渊源、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对近期批 判该制度的物权行为理论也作了简单介绍。然后比较分析了人陆法系民法 及英美法有关权利昭疵担保责任制度及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从各国的立 法上看,法国法没有典型的善意取得,其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正是依据权 利瑶疵担保责任制度。德国法有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利权利瑶疵担保责任 制度,德国判例认为,在两制度的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时,买受人优先适用 善意取得借以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的担保请求权消灭,原所有人对出卖 人的有关请求权得以产生。与大陆法系的作法不同,英美法实际是规定了 几种保护善意买受人的特殊作法,规定在此情形下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 权,而在一般情形下,买受人只能向违反了默示担保责任的出卖人请求损 害赔偿。但是,买受人是否可以就善意取得为抛弃,而自愿要求出卖人承 担权利授疵担保责任呢?对此法无明文。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两制度的理论 基础和物权债权的基本问题,笔者学力有限,仅指山此一问题的存在,日 后当作进一步研究。 本文第五章着重论述了我国的权利瑶疵担保贡任。通过对我国的权利 暇疵担保问题的考察可以看出,建国以前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中 国比法)}已有权利暇疵担保贾任的洋细规定。建国后,该法典在人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