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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经济、政治、社会变革的影响,刑罚制度自中世纪以来,一直在不断演进,自近代以来,自由刑取代身体刑和死刑占据世界各国刑罚体系的核心。传统的自由刑以监禁刑为主要表现形式,监禁刑以剥夺人的人身自由为基本内容,监禁刑的主旨是促使犯罪分子回归社会,但是监禁刑采用的手段却是将罪犯与正常社会隔离开来,再去实现罪犯回归社会的目标,形成了手段与目标之间的矛盾。在日益开放的现代社会中,监禁刑的成本日趋高昂,而改造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为了缓解上述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引导下,西方国家都在探索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这种方式要求能够有效、人道、文明的处理犯罪和罪犯,社区矫正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日趋完善,逐步成为矫治罪犯首先选择的方案,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数已经超过在监狱内服刑的人数,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监禁刑仍然是我国在现阶段的刑罚适用和执行的主要模式,相比于发达国家“选择性监禁”的刑罚执行理念和广泛适用社区矫正的实践,我国不仅在刑罚执行理念上,而且在行刑制度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与对外交往的力度、深度也开始加快,越来越多的刑事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认识到,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投入罪犯矫正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经过了充分的评估、论证之后,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三年的实践,第一期试点工作初步取得预期效果,社区矫正的优势逐步显现出来。在第一期试点工作取得成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展开,第二期试点工作已扩大到河北、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内蒙古十二个省市。直到2012年,试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展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司法部长吴爱英强调:“社区矫正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需要,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涵盖了矫正主体、矫正对象、矫正内容、矫正方法、矫正任务、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矫正对象的惩罚措施、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解除矫正等各个方面,为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非监禁刑罚制度提供了有力依据。社区矫正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是一项近乎完备的制度,而我国的社区矫正从试点到全国推广只经历了十年时间,想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制度去赶超发达国家用一百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不能操之过急,应当稳扎稳打,立足于我国国情,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比发达国家晚很多,但是我们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能大致预测出我国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过程中可能遇见的情况,提前准备好解决方案,可以少走很多弯路,避免很多问题的发生。随着社区矫正的引入,毫无疑问使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要让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东西要学习。总之,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