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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明确提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然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至今未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始终被限制甚至禁止。因此,如何引导、完善、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研究,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和政策建议。研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必须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流转做出明确而清晰的界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占有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并具体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种。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则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将自己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作价入股、转让等方式,有偿让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质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立法与改革的滞后与不足,导致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基本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并存在诸多问题。当然,由于我国各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程度不同,其流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分别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总结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各类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所存在的个别性问题。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问题,本文提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议,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虽然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良好,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流转方式、权利保护及其登记制度。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基本被法律严格限制,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必要采取“保权让利”的流转模式,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但必须明确其流转的条件和范围。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不仅仅是物权的客体,更是农民居住的根本保障,因此有必要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适度、合理流转,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方式和范围,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除了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本身之外,还应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配套制度,以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