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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人们从事各种活动的基础,亦是生存之保障,人们参与各种活动,都希望能拥有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活动种类的与日俱增,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本质,社会活动中的不安全因子也渐渐增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更多不可靠、不确定因素的威胁。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对于保护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使之减少或避免遭受意外伤害具有相当大的意义。国外立法创设相关制度解决安全保障义务这一问题,比如德国法采取交往安全义务(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英美法系的合理注意义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问题》第6条首次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对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进行了构建,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反应仍是褒贬不一。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法律依据、性质。首先通过分析实践中《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两个案例引出三个问题,即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模糊不确定、缺乏判断标准及补充责任的合理性。接着分析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理论依据:获利报偿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一直存有争议,有附随义务说、法定义务说及附随义务和法定义务竞合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侵权责任,本文对于其分析是建立在三要件基础上的,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有损害事实、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笔者首先在这章分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要采过错推定原则,在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中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以及重点讨论了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针对第一章提出的三个问题一一分析。首先是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主要是以比较法的视野阐述,期望对我国予以借鉴。其次分析判断标准,英美法中有理性人标准、我国学者在制定相关建议稿时都采取了共同的三个标准: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二是风险及损害行为的来源;三是义务主体预防、控制风险的能力或成本。最后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责任承担有自己责任、替代责任、补充责任,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责任是我国独创,在适用过程中能否真正解决现实问题,要接受实践考验。第四章主要是立足实践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此章与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及第三章针对性的分析相呼应。先是分析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立法演变,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拙见:第一,明确主体,立法界定主体。第二、在判断标准上借鉴英美法的理性人标准的前提下也要先依照法律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在现有补充责任的基础上,对其予以补充,要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合理确定相应补充责任比例、恢复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