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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雇佣关系①是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行为,其手段包括以另一种法律外壳加以掩盖,或赋予其另一种使工人获得更少保护的工作形式。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互联网共享经济背景下,在平台经济中活跃的受隐蔽雇佣关系剥削的劳动群体,他们大多从事的是服务行业,并且与平台企业存在或多或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工作时间、地点与时长具有潜在不可预期性,他们接受平台企业的任务,同时也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与传统雇佣关系有着明显的差别,弹性化、灵活化特征更加明显,一些互联网企业有意识地利用劳务派遣或者民事合同关系掩盖真实雇佣关系。且由于当前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僵化,实务中对于此类案件出现了很多分歧。本文首先在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即针对不同的隐蔽雇佣类型适合采用怎样的规制路径。第二部分将着重对隐蔽雇佣关系进行类型化分析。为规制隐蔽雇佣,第三部分将视线转到国外,总结和分析了两种主要的规制方式:建立多元素的雇佣关系认定标准和设立中间主体。第四部分,笔者认为对以民事法律关系掩盖雇佣关系这一类型,应当在确立“事实第一原则”的基础上引入多元素认定标准,以实现对隐蔽雇佣的筛选。对以非标准雇佣关系隐蔽标准雇佣关系这一类型,鉴于劳务派遣是最被普遍利用的方式,应当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基础上释放劳动力市场活力,明确劳务派遣各方责任,并且要强调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以消除歧视,减少劳务派遣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