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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一种。法律语言是一种语种或部分专业用语,它可以用来表达法律科学的概念,并且处理诉讼或非诉讼的法律事务。美国语言学家Crystal(1969)曾经从语体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并给出了自己的观点,邵健(1997),张德禄(1998)以及陈炯(2005)等也根据其理论,从相同视角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当然,语篇分析的方法有很多种,Bhatia(1997)在分析法律语篇的时候,就从另一个角度切入,采用了体裁分析法。而张新红(2000)则是将语用学引入其中,以此为基础,利用其理论来分析。杜金榜(2007)对法律语篇中,呈树状的信息结构做出了自己的分析。袁传有(2008)关注了警察语言的使用,并做了细致的分析,主要针对其人际意义的评价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廖传风(2004)等人更是对法律语篇做出了更全面、更系统的分析,充分将系统功能语法应用到其中。
从法律文本的角度来看,立法语言可以被看成是一种文字表意系统。对于立法语言的研究,可以加强传达立法意图的准确性,加强对于法律权威的维护,更有效的推动良法之治的实现。本文以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法理论为指导,首先对前人研究立法语言的成果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加以陈述,然后利用语篇分析的理论基础之--系统功能语法理论,从文化语境、情景语境和语言三大元功能的角度,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细致描述和量化分析,最终归纳出立法语言总体的语言学特征。
本文的研究表明:在语篇分析中运用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法理论可以达到较好的分析效果。而且在实践意义上,如果能将功能语篇分析的理论与合适的语言形式结合起来,对于撰写立法语言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提高交际的效率,希望本文的研究对立法语言的撰写和理解有一定的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