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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问题是一个涉及到诸多领域、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从它一出现,就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怎样将安乐死合法化?寻求制度上的救济、填补法律上的空白,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写作的目的。笔者拟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安乐死基本问题概述及现状,首先阐释了安乐死的概念、学理分类,将本文的讨论范畴主要限定在狭义安乐死的主动安乐死。然后介绍了国外安乐死的立法及司法进程,重点分析了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第二部分安乐死合法化基本分析,首先例举和评析了我国学界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不同观点,提出安乐死行为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合法性的观点。然后分析了安乐死行为应该从立法上予以合法化的理由,尽管现在条件不太成熟,但立法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以下三部分是对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制度设计与体系构建提出设想。第三部分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形式,主要是对安乐死的立法形式提出建议,认为应该由全国人大作为立法主体,为安乐死行为以刑事特别法的方式立法,单独设立“安乐死法”,将安乐死行为真正从立法上予以合法化。第四部分安乐死的实体条件,主要是对安乐死的实体条件进行了制度设计。首先是对安乐死适用对象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对一些重要问题的认定,包括绝症、濒临死亡、痛苦不堪的认定;能否对植物人、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重度残疾病人、重度弱智病人实施安乐死。然后分别对安乐死的主观条件、申请主体、执行条件都提出了如何规定的建议。第五部分安乐死的程序条件及非法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首先提出了安乐死程序条件的设想,包括请求程序、审查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的设计。然后又针对非法安乐死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力求最大程度的避免安乐死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