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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创造性地将民事上的平等协商理念运用至环境行政管理中,在多元化、效率化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中具有积极意义。但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看,该制度作为一个新制度,不管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制度设计上,都存在有待改善之处,现实中的磋商实践绩效也有待提升。因而,有必要从磋商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性质着手,结合我国目前磋商现状对其进行全面审视,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为提升磋商实践的实效性探讨相应对策。本文全部篇幅共包括四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中的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基本理论概述。首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其概念和基本特征。其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理论基础进行评析,其中包括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和环境利益理论。再次,从学者们关于磋商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出发,重点分析“行政行为说”和“民事行为说”。最后,从磋商所具有的稳定生态秩序、实现利益衡平及提高救济效率三个功能来进行重点阐释,以便为下文提供基本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是初步梳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现状。总体来看,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构建与司法实践均已开展,但尚处于起步阶段;二是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存在磋商的法律依据有待健全、磋商的程序有待明确、磋商与相关程序的衔接机制有待强化、磋商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美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践进行初步分析,总结美国磋商实践中得出的有健全法律体系作保障、磋商程序规定详细具体及公众监督效果显著的有益经验,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借鉴。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立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具体程序、强化磋商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等程序的衔接机制、完善磋商监督机制等适合我国国情的应对策略,希望能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还希望能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适用,以进一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