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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请求权是一国国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司法制度的设计应当保障国民裁判请求权。严格意义上的裁判请求权可分为刑事裁判请求权、行政裁判请求权,民事裁判请求权,本文所研究的裁判请求权是民事裁判请求权。就民事事项而言,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有权诉诸法院并有获得公正审判,即公民享有的民事裁判请求权。多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该权利的没有充分关注和深入研究,没有建立起民事裁判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体系。我们不难发现,裁判请求权不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已经成为各国设立和运作民事诉讼制度的最高理念,民事诉讼的许多制度都是为了实现裁判请求权而存在的。 民事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都可诉诸法院并享有独立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它包括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近几年来,裁判请求权越来越被世界众多国家宪法所承认,其宪法价值和宪法地位日益凸现,而且该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已被全球性的国际公约和区域性的国际公约所确认,成为了世界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宪法化、国际化、现实化趋势不断被人们所认识。 我国宪法中虽然有裁判请求权保障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确认裁判请求权,而且保障性的规定是零星的,实践中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存在的缺陷不少,突出表现在:在保障当事人诉诸法院权利上,法院受案范围过窄,使众多的民事纠纷被拒之司法程序之外;纠纷处理机制呈现多样讼尾笋裁,刀才才农化,一些纠纷解决机制剥夺了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活动本身限制了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复杂,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限制了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纠纷前置程序的设立,使当事人诉诸法院权利行使过分迟延,不利于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在保障当事人公正审判请求权上,司法权的地方化导致法院、法官难以独立,公正审判受到极大的冲击;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得不到保障,导致法院在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缺乏公正性;审判公开原则没有落实到位,相对封闭的诉讼环境难以保证程序公正等等。正是这些缺陷,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与人权的司法保护原则是相悖的。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今天,在人权的保护上,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做法一致很有必要,因此,我们要建立和完善司法制度,积极推进民事司法改革,明确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切实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 在当今中国,保障裁判请求权的实现应当明确以下几点,就诉诸法院的权利而言,应当扩张纠纷可诉性范围,改良起诉和受理制度,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诉讼费用制度;就公正裁判请求权而言,要健全和强化辩论主义原则,建立和运用法官释明权制度,确立和完善直接言词原则以及落实司法公开原则。 当然,保障裁判请求权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除了完善立法和改进司法体制外,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中我国更应作全面的考虑,使每个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能容易进入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