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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幼儿在法律上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知水平较低,知识经验欠缺,一旦受到侵害,其不利影响可能会伴随个体的终身学习、生活与成长。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幼儿园虐童事件曝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与愤慨。进而引起各界反思的是,如何进一步预防与惩治幼儿园虐童行为,保护幼儿这一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主体首次突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将幼儿园教师等负有监护职责的个人与单位列入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范围,为有效预防和惩治幼儿园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不可否认的是,多数幼儿园虐童事件已经给幼儿的身体健康与心理发展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创伤,但由于取证困难及诸多法律漏洞,绝大多数事件尚未达到刑法惩治的范围。我国民法对幼儿园虐童行为的立法不细、操作不便、归责与赔偿模糊等问题突出,导致幼儿园虐童事件的维权与惩治效果差强人意。本研究以幼儿园虐童民事责任为主题,论文第一章主要对幼儿园虐童现象的内涵、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本研究中,幼儿园虐童事件主要特点是受害人是3~6岁幼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需要法律对其合法权益予以特别关照;常见的施虐行为人以幼儿园的教职工为主,这一群体在幼儿在园期间与幼儿接触的时间与频次最高,幼儿对其依赖较强,其施虐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造成了幼儿身心伤害的后果;事件发生的场所主要是在幼儿园园所内部,时间是幼儿在园期间。当前幼儿园虐童事件的数量呈现出增长趋势,这与幼儿园教职员工资质不合格、案件取证困难等因素有关。第二章分析了幼儿园虐童行为的立法现状,我国针对幼儿园虐待的法律规定,各层级、各类型、各阶段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标准性文件均有涉及,看似丰富,其实诸多的内容多是原则性的指引,难以区分不同法律位阶规定的界限。其中行政法的层次繁多,刑法以虐待罪最为适用,民法侵权责任仍有待完善。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法律关系,这是厘清幼儿园虐童事件中民事责任归责与赔偿的基本前提。首先从私法、公法及两者复合的角度梳理总结了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理论,认为幼儿园不是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园与幼儿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幼儿园“教育、管理与保护”的法定职责基础上的。第四章从归责原则、责任判定与赔偿等三方面分析了幼儿园虐童现象中的民事责任。幼儿园虐童行为的民事责任通常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归责,在构成要件上,按照损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责任认定。在幼儿园虐童的人身损害赔偿上,幼儿园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教职工等施虐行为人主要受到刑法和行政法的规制,民事责任惩治较少;在幼儿园虐童事件中可以根据案情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相关研究相对匮乏。在此基础上,本研究针对我国幼儿园虐童现象提出了惩治与预防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