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它的意志是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这些治理机构,并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表达出来的。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公司意志的表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董事会决议则是承载公司意志的重要形式,它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合法性与合章性更是学界和实践中热议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1、32、53条都对董事会决议不成立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法条并没有将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所有情形囊入其中,遂用该条第5条第5款将未尽之情形归为“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对于第5款,有学者认为只是兜底条款,并不包括其他情形。也有学者认为该款“有很大的想象空间”,值得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现实远比法律文本规定得要丰富,并从理论和现实当中总结出另外几种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以期对司法裁判和理论研究提供帮助。本文立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具体规定,但不局限于这些规定,还从理论角度深入分析了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无效和不存在之间的区别,进而明确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所特有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董事会决议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董事会缺乏决议能力、董事会的表决权数未达到通过比例,此外,董事会决议的认定标准并不区分不成立与不存在。在从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两个角度,梳理完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标准之后,还结合搜集的司法判例进行实证分析,确定了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具有的几种情形。与此同时,还通过比较董事会决议与股东(大)会决议的不同,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情形的一些独有特征。在明确这些情形后,笔者还总结归纳了法院在确认董事会决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理基础探究;第二部分是对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标准的分析;第三部分结合了实践案例,总结归纳了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第四部分归纳了确认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难点,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治理建议。第一部分是对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理基础分析。首先对董事会决议不成立进行外部探究,综合意思形成理论的合理性和《民法总则》第134条对决议性质的规定,得出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属于意思表示中意思形成阶段的成立阶段。接着对董事会决议不成立进行内部探究,在阐述董事会决议成立阶段程序价值的基础上,强调民法在该方面的局限性,进而从商法角度探索了确立不成立这一决议瑕疵形态的合理性。最后,鉴于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与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在情形和治理上存在着较多不同点,笔者从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独立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两方面,分析了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独立研究的价值。第二部分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标准的法意探究。文章首先对学界存在的“二分法”“三分法”的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予以分析。由于“三分法”在理论基础上更严谨,难以被驳倒,在实际应用上更能满足公司治理要求,因此,文章确立了以“三分法”决议瑕疵划分标准。由于决议不成立与无效、不存在和可撤销有着较多相同之处,容易引起混淆,笔者廓清了决议不成立与这三种决议效力瑕疵之间的区别,进而在理论上确定了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标准。最后,本章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认定标准。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所确立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标准上通过实证分析对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予以明确。笔者将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分为董事会召开方面的严重瑕疵、董事会的表决瑕疵和董事会涉及实体内容的瑕疵三类。首先,董事会召开方面瑕疵可以分为,未召开董事会和出席董事会的人数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两种情形。其次,董事会的表决瑕疵亦可以分为伪造决议上的表决人签名,以及对决议事项未进行表决两种情形。此外,董事会决议涉及实体内容的瑕疵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决议内容超越董事会的职权;(2)在通过比例上,该瑕疵决议不符合规定;(3)董事会决议据以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在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笔者通过总结在司法裁判中出现得问题,以及可能出现得问题,提出完善确认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措施。董事会决议不成立虽是成立阶段的瑕疵,但是其不成立情形当中还有一些或多或少地涉及了一些实体内容方面的问题。对于这部分实体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保持司法的谦抑性,具体说来就是坚持以“形式为主”的裁判准则,法官做好“分内事”。此外,笔者还对伪造签名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和探讨,如印章的伪造、伪造签名与未签名的区别、伪造签名的瑕疵处理。最后,对于董事会决议被确认为不成立之后的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文章也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外部人利益保护的主要途径——借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6条,参照决议无效和可撤销处理。并从保护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提出完善董事责任制的建议。此外,还从公司内部治理角度出发,提出建设内部惩罚和追责机制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