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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补偿是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的对于工伤劳动者的救济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属于民事侵权领域的对于工伤受害者的救济方式,二者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劳动者,关于二者的适用,实践中不同的做法直接影响了劳动者获得救济的程度。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中的一部分,由于制度问题和自身原因在遭受职业病这种工伤侵害的时候往往得不到有效救济。笔者从我国问题现状出发,采用对比分析的方式,根据用人单位是否为受伤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提出新的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已经参加的优先适用工伤保险补偿,在用人单位主观上存在过错时适用“补充模式”,分析在第三人侵权时存在的五种法律关系,并分析了是否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后针对主体与问题的特殊性,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农民工职业病问题的其他途径。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来进行论述: 第一章,以案说法——从张海超“开胸验肺”说起。本章首先引述了张海超的案例,进而引出对农民工、职业病、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等相关概念的界定。 第二章,农民工职业病问题现状及原因。本章从分析农民工职业病问题的现状入手,研究现有法律对于该问题的保护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导致该现象存在的其他方面原因。 第三章,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本章首先以一件实例分析实务中的适用现状,接着从六个角度对比二者的不同,并将国内外的主要适用模式及各自的优劣之处进行对比研究。 第四章,我国应采用的模式及理由。本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我国应该按照是否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情形来适用不同的处理模式,并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简要分析。 第五章,为保障职业病农民工权益其他方面的完善。本章分别从政府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及农民工自身责任三个方面为保障职业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出相关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