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表达的特别保护体制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ying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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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传统文化表达(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已成为国际上越来越受重视的议题,但针对如何对其提供保,是否需要提供现行知识产权法以外的新的保护方法等问题,尚存在争论。本文主要研究了传统文化表达的法律保护模式中的一种,即特别保护体制。特别保护体制是一种针对传统文化表达的特殊性而提出的新的法律保护模式,它不同于现行知识产权法提供的保护,对传统文化表达的保护而言更具有针对性。本文结合对目前已有的国内法即国际法上的立法例的分析,论述了传统文化表达的特别保护体制的立法模式、主要内容,并分析了它与现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本文共四章。第一章对本文研究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简单介绍了传统文化表达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初步提出并论述了传统文化表达的特别保护体制的含义及其意义。第二章论述了特别保护体制中不同的具体立法模式,介绍了相关立法例。特别保护体制与现行知识产权法在立法模式与提供的保护标准上具有一系列不同,建立特别保护体制应当注意它对现行知识产权法一些传统原则、制度的突破。但特别保护体制并非与现行知识产权法割裂的,相反,它与现行知识产权法密切联系,甚至要依托于现行知识产权法而在经过修正与改革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得到确立。从立法模式上看,特别保护体制可分为两种具体模式,一种是通过修正或改革现行知识产权法而在其框架内建立自成一体的保护制度,另一种是独立的特别保护体制,它往往是独立于现行知识产权法的法典,相对而言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但它也仍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很多方面仍未脱离现行知识产权法建立的一套保护方法与标准。第三章以著作权法及其变革为视角,结合相关立法例分析了特别保护体制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从内容上看,特别保护体制主要涉及的内容也即它针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在保护传统文化表达方面的不足或空白而需要改革或新增的方面。这些内容主要包括对涉及现行知识产权法以下方面的修改与突破:保护客体的界定、客体受保护的前提(独创性要求、定着性要求、可商业使用的要求)、权利主体、权利的性质与内容以及保护期限等。目前,国际法层面与国内法层面都已有了若干特别保护体制的立法例,它们在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具体立法模式及具体内容的安排上又各有不同,但它们都体现了笔者前文对立法模式与立法内容的归纳。在第四章中,本文分析了在我国建立传统文化表达的必要性及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在保护传统文化表达方面的不足,并归纳了在我国建立特别保护体制应包括的的主要制度,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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