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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移转与诉讼标的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后,诉讼该如何续行下去?诉讼程序继续进行,继受人为既判力扩张所及的特定诉讼继受制度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特定诉讼继受制度立法模式有较大差异,大体分为当事人恒定主义和诉讼承继主义两种模式。我国于2015年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才对该问题正式作出法律规定,我国特定诉讼继受制度总体上属于“以当事人恒定原则为主,以诉讼承继原则为辅”的立法模式,这标志着我国开始探索适合本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定诉讼继受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现有的各种特定诉讼继受制度模式的反思,为我国的特定诉讼继受制度的构建提供更加完善的程序设计和制度保障。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了特定诉讼继受的价值追求和理论基础。特定诉讼继受的价值追求和理论基础的研究将为探究特定诉讼继受各项具体程序和制度的设计提供标准和依据。第二部分是概述各种特定诉讼继受立法模式的内容和特点,包括德国的当事人恒定主义模式、日本的诉讼承继主义模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修正的当事人恒定主义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简要分析现有制度模式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主要问题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特定诉讼继受的内涵及构成要件、适用效果不明晰;二是特定诉讼继受的程序设计不完备;三是特定诉讼继受的制度保障不健全。第三部分是概述分析特定诉讼继受的种类、内涵及其构成要件、适用效果。在特定诉讼继受的构成要件部分又详细论述了特定诉讼继受的适用前提和适用条件,特定诉讼继受的适用前提是与诉讼标的有关的权利义务的继受,适用条件则是特定继受人在受让该与诉讼标的有关的权利义务时知晓诉讼系属。另外,适用特定诉讼继受意味着特定继受人要承继先前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和形成的诉讼状态,并且继受人应为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所及。第四部分则从特定诉讼继受的审查规则、继受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和地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退出诉讼这几个方面详细论述了特定诉讼继受制度的程序设计。第五部分则探讨了特定诉讼继受制度保障方面的内容,分为基准时点前的制度保障和基准时点后的制度保障,前者包括保全和先于执行制度、诉讼告知与职权通知制度、异议登记与诉讼系属登记制度;后者包括损害赔偿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制度。最后对特定诉讼继受的研究进行了简单的总结,主要就是阐述特定诉讼继受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特定诉讼继受的理论和制度研究不仅对于其他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研究和构建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改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方法,真正做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研究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