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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权起源于美国,是一种在判例中得以确立并发展起来的新型权利。在我国,形象权仍属一种应然的法益而非实然的法定权利,因而相关权利主体的形象权还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活跃,各式各样侵害形象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尽快建立和完善形象权法律保护制度已是迫在眉睫,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阐明形象权的概念特征,揭示形象权的本质属性,并在分析比较形象权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体系,提出完善以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的形象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本文约3万字,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形象权的概述。首先通过对美国、日本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形象权概念的分析比较,归纳提炼出形象权的法律属性,从而阐明形象权的概念和特征。形象权的实质在于将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吸引力的真实人物形象、虚拟角色形象进行商业性使用,使这些形象所具有的影响力或吸引力移植于商业领域,以影响、吸引潜在消费者。因此,笔者认为可将形象权界定为:民事主体对其所有的具有一定影响力或吸引力的真实人物形象或虚构角色形象进行商业利用并享有利益的权利。接着本文介绍了形象权法律保护的沿革,试图进一步明确形象权的本质特征。第二部分对形象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首先论述了民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主要从人格权法着手,指出民法对形象权的保护存在的局限性;其次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形象权的保护的现状与不足;最后重点指出形象权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采用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的方法,着重分析比较了形象权在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保护下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指出当前形象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不足,明确完善以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的形象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评析形象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理论基础,即“劳动成果说”、“消费者保护说”和“著作权激励说”。三种学说均未能完整的解释形象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但绝不能因此否认其重要现实意义。不论是权利人因劳动获得的报酬,还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还是激励权利人创造更多社会物质精神财富的手段,形象权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形象权的存在体现了法的利益价值和正义价值。法律并不创造或发明利益,而只是对于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拒绝,并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做出评估或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把不平等的格局加以重整,使每个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形象权的侵权人没有付出任何劳动而使用他人的形象,不符合社会正义。法律对形象权进行规制,首先使形象权制度规范化、明确化,为形象权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通过对侵权人的不法行为进行惩罚,对权利人进行补偿,以恢复正义,从而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权利人本身对其形象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享有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形象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三种学说在保护权利主体上各有侧重,也各有缺陷。通过对形象权的理论基础与性质分析,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将形象权纳入知识产权范畴加以保护是最好的选择。第四部分是具体阐述如何完善以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的形象权法律保护制度。首先,是对形象权著作权法保护的完善:(1)扩大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2)增加形象权为著作权财产权;(3)对著作权法进行扩充解释,明确作品形象的商品化利用是与作品有关的利用方式;(4)规定形象权的侵权赔偿标准,予以合理补偿。其次,是对形象权商标法保护的完善:(1)简化商标注册程序;(2)警惕抢注行为,保护注册商标的角色形象;(3)降低商标注册的标准;(4)建立防御商标制度。最后,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1)对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大性解释;(2)增设一般性条款,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3)重新构建实施机构。从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三个方面入手,提出切实可行的形象权法律保护措施方案,以期逐步完善形象权法律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