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网络“裸聊”的法律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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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源于对高中女生李某被胁迫网络“裸聊”的思考。胁迫行为作为犯罪手段是很常见的,但是胁迫网络“裸聊”的行为却很鲜见。网络“裸聊”一进入司法实践,总能引起诸多的入罪之声,但是我国当前刑法还没有设立专门调整网络“裸聊”的法律法规,致使该胁迫索网络“裸聊”案一进入司法程序过程中,就出现了争议。此案的争议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进行,涉及到的罪名有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笔者通过对网络“裸聊”、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进行法理分析,进一步得出本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但是本案行为人不够犯罪的理由不在于该行为显著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在于我国现行刑法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全文分六个部分,约16000字。第一部分,案由。李某被胁迫网络“裸聊”案。第二部分,案情。文章介绍了高中女生李某被胁迫索网络“裸聊”案的基本情况。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争议点在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第四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本部份重在阐明不同观点支持的理由,这里涉及到罪名有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第五部分,法理分析。这是论文的主体部分。论文首先分析了网络“裸聊”的概念、特征、种类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点对点式”网络“裸聊”的性质;接着分析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并就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进行了研究;最后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进行了研究并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进行了分析。第六部分,本案结论及立法建议。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设立胁迫罪这样的兜底条款以处罚这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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