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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将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信息技术革命与信息化建设正在使资本经济转变成信息经济、知识经济,并将迅速改变传统的经贸交易方式和整个经济的面貌,在形势的推动下,电子商务将得到充分发展。本文正是选择电子商务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电子代理人制度加以研究。 电子代理人是一种高智能的程序,能够在没有自然人相互交流或是介入的情形下帮助人们在网络中搜索有用的信息资源并加以整理,自动且智能地做出决定并完成交易。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进行,交易过程中不再有当事人的干预,这种交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但是到目前为止,各国的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都没有对通过电子代理人缔结的合同为什么有效给出明确的答案。其它法律问题还包括电子代理人与传统代理制度的衔接,电子代理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地位,发生电子错误时电子代理人设计者与使用者的责任,当事人在不知情时抗辩权的行使等等,都是本文力图解决之难题,讨论之重点。 本文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引入电子代理人概念。“电子代理人”概念最初的使用是在工学(人工智能领域及计算机技术领域)中,目前已经成为许多领域中通用的概念。本文借鉴美加、欧盟、联合国等研究成果,从工学定义与法学定义两方面详细解析了电子代理人的涵义,归纳出电子代理人的几项基本特性:自主性、社会性、反应性、预动性、学习性、移动性。进而以其智能性及代理性强弱为标准,将其分为助手型、特定服务型及自适应型三类。最后介绍了电子代理人.技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应用,电子代理人的功能、效用及其发展趋势。 第二部分为本文中心,重点论述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代理人的自动性、主动性和智能化的性质使得关于电子代理人问题的法律规制陷入一种困境:一方面,根据传统的法律观念与原则出发,电子代理人的确是一种工具,是由人所拥有、控制和使用的“物”,现行的法律将无法完全肯定这种‘代理行为”。但在另一方面,电子代理人在电子商务合同缔结和履行中的广泛运用得到了一定意义上的法律认可,使其具有“人”的特性。于是在学界就有了关于其法律地位的争论,其中最根本的是对其缔约能力的争论。对于其法律地位的确定,将影响今后电子商务具体制度的立法选择,本部分从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