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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I/PPP指的是由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签订长期合同约定由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由于这种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和私人部门的专业技能及资金优势因而能够使公共部门更加“物有所值”地提供公共服务。英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首次提出PFI/PPP的概念,到本世纪初,这种方式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长足发展和广泛的运用。英国是运用的PFI/PPP先行者和领先者,以其既有的丰富PFI/PPP项目经验为基础,结合对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的国内法转化,英国形成以公共采购法为核心以财政部政策指南为补充的PFI/PPP法律和监管制度。这一制度是英国PFI/PPP成功实践的重要保障,也是英国能够在PFI/PPP领域保持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本文通过对英国PFI/PPP法律制度中主管机构及甄选程序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特别是对2006年英国公共合同法中规定的适用于PFI/PPP等特别复杂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说明英国PFI/PPP法律制度在确保项目决策过程的弹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增加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竞争性并实现公用事业效率提升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我国对PFI/PPP的大量关注和研究始自2000年前后,研究范围主要集中于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探讨在具体项目中如何构建公、私部门之间的协调伙伴关系从而达成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效果的目标。既往针对PFI/PPP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研究,包括针对BOT项目的法学研究则多从整体法律框架构建的角度出发,并主要关注如何建立位阶更高、更为统一和协调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文则主要在对英国PFI/PPP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营资本参与公共和垄断服务虽然获得政府高层的政策支持,但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实施程序等方面存在空白的现实,提示英国PFI/PPP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