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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研究税收法制,离不开对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可以表现为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纳税人的权利不仅与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有关,还与其权利相对人的义务履行有关。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与纳税人有关的税收法律关系主要有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以及纳税人与税收征管机关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前者主要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后者则主要由一般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来调整。因此,纳税人权利分为宪法上的纳税人权利和税法上的纳税人权利。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虽然在《税收征收管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同纳税人义务相比,在立法上还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我国宪法没有发挥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中的应有作用;缺少一部纳税人权利基本法;税收法律层级较低;新《税收征管法》仍有待完善。分析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不足的成因,主要是受传统文化背景和传统税收理论下过分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的影响,现行税法也是较多规定了纳税人义务,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呈现失衡状态,兼之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使得不尊重纳税人权利的现象在所难免。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应在借鉴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修改宪法、完善相关税收立法,更新传统的税收理论,确立纳税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扩大司法审查范围,设立税务诉讼的特别管辖法院,提高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建立纳税人协会,构建一个以立法为指导,执法、司法为主体,纳税人自我保护为辅助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立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