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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于2012年设立,该制度已经走到了第七年,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具有进步空间。该制度主要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人权保障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贯彻,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权能,是我国构建法治国家带来的必然结果。检察机关内设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当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无需羁押时,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审查,通过全面评估和综合审查,提出检察建议——释放或变更羁押措施。审查羁押的必要性,这项制度的良好运行能够更好的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一制度能够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的审前羁押监督的效力,是改变一押到底、超期羁押的有效手段。即:既能保障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权,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我国的司法资源。同时,这项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使得办案人员的司法行为更加规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落实效果却不够理想,在检察机关中,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上、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相互协调和沟通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进度、在司法进程中的可操作性和检察建议能否有效适用。对该制度进行域外考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希望能帮助该制度和程序进行完善,促使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促进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的转变,提高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权威,以促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在具体个案中都能得到贯彻落实。本文主要有四部分构成:其一,介绍了该审查制度的概念、特点及该制度所秉承的基本原则,着重探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人权保障二者之间的关系;其二,以问题为导向,探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审查人员工作内容、审查方式、审查理由、该制度的实施效果等方面,其原因主要为审查主体超负荷的工作强度、审查意见缺乏刚性、考评机制不够健全、观念落后制约该制度的实施效果等方面;其三,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考察域外法治国家是如何对该制度进行规定,从羁押的适用及变更主体、规范化的考评机制、重视当事人参与、较为完善的救济措施入手,探寻我国的该项制度能从域外相关制度中得出的启示;其四,立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改进方案。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审查程序的完善、审查制度的细化、替代措施的完善、执法观念和救济制度的完善入手,切实增强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的有效性,保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