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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世界各国间的竞争和企业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竞争和创新竞争。鉴于当前电子、信息领域,特别是无线通信领域已经实现了技术标准化这一情况,如何能够在维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坚持技术标准的开放性,保证被许可人在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条件下获得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就成为这种技术竞争和创新竞争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已经成为当前竞争法研究的一个热点与难点。就该问题本文正文分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标准必要专利概说。这部分阐述了标准与技术标准、标准化与技术标准化的含义与特点,厘定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含义以及认定标准。鉴于标准必要专利主要是标准化组织确定的,因此这一部分还讨论了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平等对待、信息披露、鼓励许可和不介入纠纷等基本原则,重点讨论了标准化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部分是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分析思路。这里首先阐述了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如需求替代、供给替代以及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针对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特点,界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还要考虑相关技术市场。界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相关市场时,应当认识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和证据。相关市场界定是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和必要的步骤。因为标准的制定消除了涉及标准的各种专利技术之间原本存在的竞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由此获得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独占地位。界定时除了市场份额这一考虑因素外,还需要从标准本身的市场影响力、不同标准之间的竞争以及相关技术的动态发展等方面予以进一步的考量。在分析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存在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时,需要运用“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反垄断规制。这里分析了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积极意义,阐述了反垄断规制许可费问题需要遵循的原则,论证了贡献度标准评估许可费的合理性,并且概述了具有代表性的确定许可费的几种方法,包括George Pacific的15种因素法、事前价值参考法、总价法和棒球球员薪资仲裁法,最后从仲裁、诉讼和行政执法等多元角度对我国反垄断规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第四部分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规制。这里首先厘清了禁令救济的基本含义,进而从知识产权的属性探寻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正当性。鉴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禁令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种新型的和特殊的滥用行为,或者是滥诉行为,分析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指出FRAND承诺无法有效规制禁令救济之滥用问题,并且指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方面的反垄断规制策略:一是厘清规制理论,即协调契约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二是明确规制原则,即这种规制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完善规制措施,即确立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法律规制路径、分析方法,以及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故意”和标准实施者“善意”的标准。第五部分是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控制。这里讨论了控制经营者集中应当贯彻的经济效益理念、经济公平理念、经济民主理念和经济安全理念等各种理念。比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时美国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欧盟“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以及我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标准。分析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虽然可以适用一般案件之分析思路,但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在市场界定和竞争评估时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行为性救济方式一般优先于结构性救济方式。此外,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常向标准化组织作出过FRAND承诺,他们还应当受到FRAND承诺的约束以及不得滥用禁令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