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这次中,关于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修改可谓是一大亮点。抗诉再审事由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对此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从分析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在考察民诉法修改前后对抗诉再审事由的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规定中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若干完善性构想。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民事抗诉制度基本理论的介绍。本部分从我国的法制习惯以及法理层面分析了我国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抗诉权的性质和功能。并得出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设置应当具备的理念,即不得与审判独立、法院判决既判力、当事人处分权相冲突。第二章将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对民事抗诉事由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其进步性。新民事诉讼法不仅对抗诉再审事由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其在司法上的可操作性,而且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使其更具有了科学性。第三章具体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抗诉事由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比如,基本概念模糊、某些实质性事由欠缺可操作性等。之后,总括性地指出了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检察院抗诉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简单同构化的不合理之处。第四章就如何完善现行的民事抗诉再审事由以有利于维护判决的终局性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构想。在遵循正确的指导理念的前提下,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当:排除某些不宜由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回归抗诉权的本位;将某些实质性事由转化为形式事由,增强其可操作性;整合某些程序性事由,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增设检察院应当抗诉再审的法定事由,体现其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