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妾之民事法律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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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制在中国存在已久,上溯殷周,下及当代,可谓源远流长。受“男尊女卑”及“三纲五常”等伦理道德的约束,女性必须依附男性而生存,其社会及家庭地位低贱且人格不能自主。妾制作为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产物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使女性的婚姻权利受到了极大的剥削,严重违反了人道主义和平等思想。  民国时期,在强劲的西风吹拂下,传统的中华法制受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文明的激烈碰撞,男女平等、人格独立、一夫一妻等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特别是随着辛亥革命的胜利和民国的成立,废除妾制的呼声日益高涨,随之妾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地位及其生活状态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然而,近代以来,中国的社会改良举步维艰,妾制的废除也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在这个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转型期,中国的婚姻关系呈现出一种矛盾混合的状态,在此背景下妾制得以延续,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真正得以废除。  本文以民国初期妾在家族中的民事法律地位为研究对象,对民初的妾制进行梳理,具体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妾制的由来和演变。首先介绍了妾制的由来,从最初的群婚到一夫多妻,最终形成了一夫一妻多妾制,妾制产生。接着,从严格的妻妾之分、纳妾方式的多样化这两个方面论述了妾制的演变。并通过妻妾地位的对比,揭示了妾卑微的家庭地位,为后文民国时期妾之法律地位的变化做铺垫。  第二部分主要从民国时期的纳妾情况,民国时期不同阶层的人对于蓄妾的态度、新文化运动对妾制的影响以及“新民法”对妾制的规定这几个方面阐释了民国时期妾生活的背景环境,并从多个视角解读民国时期妾在家族中的民事法律地位。  最后一个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由于民初的立法对妾制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所以只能通过司法层面,即以民初的大理院判例作为主要依据,研究妾在民初的民事法律地位。由于妾的民事权利涉及甚广,不能兼顾,本文将从妾的身份权和财产权入手,介绍妾主要的民事权利,了解妾在民初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中实际的生存状态。由于民初是一个新旧交替的转型期,而妾制作为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颇具特色的制度,在近代西方理念的浸润下将发生怎样的蜕变?而且,通过研究民初妾的民事法律地位,也可以从中了解中国民法近代化的艰辛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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