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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化融资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其构建的核心便是破产隔离机制的适用。本文共分四章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展开论述,通过对破产隔离机制的实现主体及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的认定分析,为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构造及立法出建议。第一章是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概述,国内资产证券化依监管部门不同主要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银监会监管)与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监管)两大类,基本交易结构设计也大不相同,破产隔离机制构建的方式各异。第二章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两大最为关键要素: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基础资产转移真实销售进行说明。第三章针对真实销售的认定进行深入探讨,总结国外相关立法并结合法院及会计对真实销售的具体认定标准。第四章分别从我国特殊目的机构的设定与真实销售认定的完善两个方面提出建议,建议明确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考虑引进特殊目的公司机制,完善真实销售的实现方式。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的认定原则有形式主义及实质主义两大阵营,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的认定标准,可考虑借鉴国外对真实销售进行成文立法的经验,明确规定概要性的认定标准并留给监管层及法院足够的细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