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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要求全面统筹城乡发展,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11年12月在北京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又指出,2012年要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而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设计,再加上农民本身的综合素质比较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法律的依赖尤甚。因此,我国应该把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适应的范围、保险对象的年龄界限以及保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等内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的总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解决农民因年老而产生风险、实现社会资源再分配的法律制度,是一项保障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制度,是实现法律社会化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由于家庭保障功能、土地养老功能在弱化,加上人口老龄化,传统的养老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但是,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暴露出许多问题,包括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管理混乱以及国家和集体对资金的支持力度不够,再加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立法总体滞后、地方立法参差不齐、法律规定笼统、可操作性差、缺乏强制性、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使得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在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行的,这是因为:国家重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且具有足够的财政支持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保能力显著提高;农民思想观念有了明显转变;农民的人均收入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国外有很多成功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例如德国、日本、法国。这三个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德国农民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管理养老基金,体现出了较大的自主权;日本推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体现了公平性原则;法国法律对农民的参保对象、资金筹集、待遇给付、基金管理、法律监督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立法相对完善。他们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需要全面法制化,加强政府的责任,遵循保障多层次的原则,要尽快建立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并建立健全专门的养老保险法律监督机构。因此,国家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强制性原则、保护农民平等的养老权原则、尊重现实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立法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完善立法体系,加强立法的权威性,尽快出台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法。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内容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农民的不同需求、地区经济差异,建立起适合各个群体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执法上,设立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在司法上,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养老保险权。在法律监督上,加强法律监督,创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农民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法律应该给予其特殊保护,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法律促和谐,实现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