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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以来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的热点,他们主要采用比较法的方法,对域外法系,尤其是英美法系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较多的研究,主流观点认为应当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顺应学界的呼声和遏制刑讯逼供的现实需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文称《五部门规定》)已经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明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操作规程。在本文中,笔者以比较法分析为手段,以法律解释学为依托,界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理清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功能;解读了中国语境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成就与不足。本文内容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章:正文第一章从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着重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功能论证非法证据排除中国化的必要性。事实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排除那些通过暴力、威胁等其他不合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具有的排除虚伪自白、促进人权保障、抑制违法取证和遏制刑讯逼供四个方面的功能则构成了其中国化的必要性。正文第二章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比较法考察。考察对象主要为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考察的主要内容为前述诸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特点,考察结果构建了应然层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国给笔者的启示在于人权至上、遏制公权力的侵害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本动力,排除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则是四国的一致做法。除此以外,四国在非法证据材料的排除方式上均以强制排除为原则、裁量排除为例外。正文第三章的核心内容是立足实然规范,借鉴域外理论和立法对最新的称《五部门规定》进行对比分析,提炼其成就、指出其缺失并提出完善建议。《五部门规定》在我国所确立的实然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就在于大胆借鉴了德国法的立法例将非法实物证据纳入可排除之列。除此之外,为检察机关设定了更高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更加强调法院在庭审中对证据材料合法性的审查权与自由裁量排除权。本着平衡配制参与诉讼各个主体力量的精神,《五部门规定》赋予被告人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权。当然了,五部门规定也存在着诸如非法言词证据内涵模糊、适用非法排除规则主体范围过宽、没有规定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配套原则的缺失、缺少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定等缺陷。这些缺陷有待法律人共同努力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