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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是指公民住宅相关的财产和人身免受威胁和侵害的权利以及国家公民有权获得不受歧视的,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住房权利。公民在其住宅内免受强制驱逐、骚扰或其他威胁,公民的住宅本身亦不得被侵犯。我国既有的法律体系只能在财产权的意义上具有有限的保障意义,住宅权作为人权和社会权缺乏救济措施,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需要从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上进行探讨和完善。同时,公民有权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获得可负担得起的,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住宅,处于社会生活中低阶层的居民可以向国家申请取得住宅方面的帮助。而这有赖于国家住宅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正确认识住宅权利保护和保障问题,避免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基本人权不受他人和国家的侵犯,保障公民人人有所居的社会生存权利,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可操作的住宅保护和保障制度,并将其运行纳入法治轨道,不仅是对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作为当代公民社会权利最重要之构成,住宅权利保护和保障也是检验国家公共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公民住宅权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公民住宅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对公民住宅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住宅权是全体社会成员住有所居和逐步改善住宅条件的权利。住宅权既有私法上的含义,又有社会保障法上的意义,而其社会保障法上的意义更为重要。住宅权建立于人类社会物质财产的丰富之上,其具体内容受到社会历史发展条件的制约。第二部分介绍了发达国家保障公民住宅权的基本状况和成功经验。专门的、统一的住宅权立法是公民住宅权的根本保证。市场化的住房供给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的有机结合是保障公民住宅权的出路。第三部分对我国公民住宅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公民住宅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作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住宅权法律体系仍然非常薄弱。私法上对住宅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财产权来实现的,无法对住宅权相关的人格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更无法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我国住宅权的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却仍在探索之中,政出多门和不断更迭的制度规范严重影响了住宅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对政府住宅保障义务缺乏法律层面的界定,制度效力位阶太低,住宅保障的对象错位等问题严重。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公民住宅权保护法律制度构建的建议。提出应当在总结既有制度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推出住宅法,建立全国统一的、效力位阶更高的,面对社会中低阶层的,无歧视的住宅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化的住宅制度,完善公租房和廉租房制度,早日实现二者并轨,减少和停止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出售,通过完善房屋质量保证制度和房屋维修制度等途径进一步加强住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