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国家行政任务的转变,干涉行政不再是行政的全部,给付行政逐渐成为现代行政的主要方式。我国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此作出了制度性回应,该法第七十三条新增了一种判决类型——给付判决,丰富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它不仅有益于实现公民权利救济的彻底性和周延性,还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给付行为。但是,该法第七十三条对于给付判决的适用条件未予明确化,在该条文的表述中仅仅用“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来对给付判决的作出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二十三条对于给付判决的适用条件具体化到了“申请给付的理由成立”、“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但该条文中的“可以”一词又将给付判决的具体适用条件变得模糊、不确定。对于负有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给付的具体内容、给付的依据及如何给付的问题,条文中未予明确,这会使得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给付判决时出现困惑。因此,给付判决适用条件的界定就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分析给付判决内涵、适用范围及与履行判决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具体分析给付判决的适用条件,旨在为司法实践中“何时用、如何用”给付判决这一新型判决类型提供参考和借鉴。除引言外,全文由五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缘起、给付判决的研究现状、研究的创新点及研究的意义。第一部分,从给付判决的特征、功能以及与履行判决之间的关系三个角度来界定给付判决的内涵。第二部分,通过对70个相关给付案例的整理分析,并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项和第七十三条,对我国行政诉讼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具体的界定。本文认为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财产性给付、行政事实行为给付和停止作为给付等三个方面。第三部分,从给付之诉的适法性、给付之诉的适当性、审查被告的给付义务、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拖延履行给付义务无正当理由和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仍具有现实意义等五个方面对给付判决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分析。第四部分,在确定适用给付判决的前提下,论述了人民法院在给付判决适用过程中对裁判成熟原则、诉讼停止执行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的具体适用。第五部分,结语。在总结了全文结论的基础上,本文建议通过建立诉讼类型化、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制度和完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来推进给付判决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