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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在国家和行政系统中具有普遍性,只是因历史发展阶段和政权组织形式的不同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秦汉是我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形成、发展和巩固时期,相应地,行政问责机制也渐趋形成。秦汉政府不仅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规定出各级官吏的职权和责任,还通过多种途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以及个人不良言行等官员行为实施问责。此后历朝历代的行政问责机制,其渊源大多沿袭秦汉。 “行政问责”是秦汉时期政府保证官僚机构统治效能的重要手段。本文拟对秦汉行政问责机制进行全面、系统的归纳、总结和研究。具体探讨秦汉时期究竟如何规定官员责任,如何推行问责,如何通过问责来强化官员责任意识、巩固国家管理等问题。全文章节安排及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秦汉行政问责的事由。“行政问责事由”关系到“问什么”,主要针对问责事件属性而言,关注的是官员会因为哪些事而被问责。秦汉行政问责事由涵盖面较广,具体讲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与官员自身岗位对应职责的履行有关的问责情形,包括行政失职、行政越权、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二是与官员身份密切相关的问责情形,包括有损政府或官员形象、道德沦丧等。秦汉时期,行政问责事由主要源于政府对官员区别于普通民众的特殊期待。而对谋反、不敬等行为的禁止则是秦汉国家对包括官员在内的所有臣民的一般期待,就不属于行政问责事由,也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 第二章,秦汉行政问责的发动。“行政问责的发动”关系到“怎么问”,是问责实施中的首要影响要素。当官员的行政决策、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存在问题时,首先应由一定的途径去发现问题并向上传达,这是行政问责的第一步,即问责的发起;然后再由具体的权力机关进行调查、决定是否需要对问责对象启动问责,这是问责的第二步,即问责的启动。本章主要从监察途径发起问责、官吏间发起问责、民众发起问责、举谣言与行风俗发起问责以及主管上级发起问责五方面对问责的发起展开研究,进而探讨不同的发起形式下问责如何启动。秦汉时期不是所有的问责发起者都有问责启动权,丞相三公、尚书、郡守等高级官员或主管上级既有发起权,又有启动权;而刺史等监察官吏、民众或官吏之间发起问责时就不具备启动权,需要专门的机构或上级来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秦汉在行政问责发动过程中,采用文书的形式举责,主要有下达质询文书和呈递劾状两种形式。 第三章,行政问责的处理。行政问责的处理是指在完成调查取证并已有了初步的结果及处理意见后,由相关部门或负责人进一步考实过错和确定责任,最终定罪并执行处理结果。在秦汉时期,对问责进行执行利处理的是行政上级或司法机关,根据被问责官员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惩罚形式,以行政处罚为主,兼及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一般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级部门执行即可:刑事处罚由司法机关按照审判程序进行。秦汉行政问责的处理结果会受到赦免、先请和申诉等因素的影响,出现免于问责、减轻处罚等情况,从而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从被问责官员的出路看,秦汉时期被问责官员一般都可以获得再仕的机会。 第四章,秦汉行政问责的构成和特点。支撑秦汉行政问责运作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条文、地方性行政条规、行政“故事”以及行政规定组成。秦汉行政问责已具有较为多元化的问责主体,并形成了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以皇权为主导,皇帝拥有最高问责权,各级官吏都只对皇帝负责,皇权对问责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二是重启动而轻处理,秦汉行政问责比较注重对官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揭发检举,而在最终的处理上则往往未能使问责官员真正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问责效果的实现。